壹、 國內推動概況
貳、 國外推動概況
參、 國內、國外推動概況比較
   
   
   
 
 
   
 

國內產業環境與日本較為類似,因此我國ESCOs產業發展與運作可參考日本的作法。我國ESCOs市場潛力參考日本估算模式,以產業部門省能率10~15%,回收年限5年為潛力市場估算,潛力約1,558~2,338億元/ 年;商業部門以省能率15~25%,回收年限7年估算,潛力約590~983億元/ 年。 

相對於日本,台灣能源用戶的能源取得成本遠低於日本,由於成本低廉,往往被業者輕忽,甚至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浪費,這些現象顯示台灣尚有許多可開發的節能空間,值得引進ESCO事業生根發展。目前在 推動上有以下幾點隱憂:

   
 
1. 由於國內尚無前例可循,因此金融機構在跨入ESCO事業上,仍無法降低利率,未來可能是推動ESCO的阻力,期盼政府等相關單位能夠研擬法規給予優惠,全力支持ESCO事業發展。
2. 國內業者雖然十分認同ESCO的實施,然因編列預算方式不同,往往造成執行上的困擾。
3. 採自國外的進口高效率設備課稅太高。
   
  除了歐美、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緊鑼密鼓推動ESCO事業之外,澳洲、韓國、東南亞及中國大陸亦有ESCO公司及業務運作,未來為推動台灣ESCO事業,將朝市場開發、財務運作模式、契約範本、效能驗證模式、法規制度、風險分擔等方面來努力,因此不但可以降低成本、減少資本投資,且可達節能等多重目的,在國內具有相當可觀的發展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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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美國可以說是能源服務業制度的起源地,發展歷史已經十餘年,相關配合的週邊環境與措施也相對較完整。現行推動狀況主要以聯邦政府所屬機構為主,聯邦政府所屬機構佔全美能源用量的1.7%,為美國最大的能源用戶,而美國國防部相關能源使用量就佔聯邦政府所屬機81.6%(1996),因此美國DOE特設立Federal Energy Management Program (FEMP)來推動及執行相關工作,以達到美國政府節約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從1980到1994聯邦政府投資在能源效率改善上之金額已達US$3.3 billions,而獲得之累計省能效益達US$9.8 billions(依1985為基準)。  

為了命令的執行,美國政府成立了聯邦能源管理計畫(Federal Energy Management Program),其任務目標為藉協助聯邦機構節約能源和節省用水、管理公用設施費用及推動使用再生能源來減少政府支出費用。主要工作範圍包括專案融資、技術指導和支援、計畫管考。同時FEMP所領導的二個組織:〝Federal Interagency Energy Policy Committee〞和〝Federal Interagency Energy Management Task Force〞,負責發展能源管理政策、發掘客戶需求、建立計畫優先順序及聯邦機構間的協調聯繫。  

以上是美國政府方面的工作架構,民間方面由NAESCO(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ergy Companies) 整合民間公司力量,共同推展節約能源服務、技術或產品,並作為政府機構諮商的對象,協助政府推動落實節約能源改善措施。該組織的會員包括獨立的能源服務公司、油電公用事業公司與其關係企業、能源設備製造廠&供應商&經銷商、工程公司、設計公司、律師事務所、顧問公司、財務機構、國際組織及公共部門機構等。

   
   
 
日 本
   
 

日本最早是1996年由通產省設立「ESCO調查委員會」,開始著手ESCOs事業的相關研究。1997年召開京都會議的同時,財團法人日本省能源中心也成立了「ESCOs事業導入研究會」,主要以美國ESCOs制度為參考方向,開始發展日本ESCO業務。此一研究會由233位專家所組成,以下分為四個分科會:制度、契約標準、公共設施、商業大樓Case Study及產業部門Case Study1998年更繼續設立「ESCOs事業實證委員會」,延續後續工作。同年通產省建立能源效率改善工程補助金制度,該委員會選定四個調查對象,並且由通產省補助三分之一的工程款。實證的結果認為ESCOs事業可以促進節約能源工作的進行。1999年民間成立了JAESCO(Japan Association of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目前的會員數共有49個。  

由於制度不同,日本沒有類似美國的FEMP計畫,但環境廳要求地方自治團體因應二氧化碳減量,提活動計畫書。1998年開始選擇四個示範案例(辦公大樓),進行個案研究,其中並非完全採用真正Performance Contract 之方式進行改善,且改善投資回收年限都在5年以上,因此日本ESCO業務尚在摸索建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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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美國 日本 台灣
1 依據 美國政府訂定能源政策及行政命令,成立聯邦能源管理計畫(FEMP)負責推動聯邦政府所屬機關與學校節約能源 環境廳要求地方自治團體因應二氧化碳減量,提活動計畫 全國能源行動方案之細項分工
2 推行
機構

政府:
Department of Energy
(DOE)

民間:
NAESCO

政府:
通產省省能對策課

民間:
新能源開發機構(NEDO)、省能中心、JAESCO推動協會、經團連合會
政府:
經濟部能源會

民間:

中技社
工研院
台電
3 推行
時間

進展
十多年前開始推動至今,政府政策推動運轉多年,相關金融業也已投入,因此財務、技術服務及能源用戶三方已有相當完整模式推動性能保證業務 1997年ECCJ開始導入研究,於1998選擇四個示範案例(辦公大樓)進行個案研究。目前雖技術上陸續有成功案例,但因銀行對無擔保信用貸款尚難接受及政府預算編列方式與工程採購方式等問題 已參考美日之財務運作、性能保證契約、省能檢測與驗證及獎勵方式建立「能源服務業效能保證計畫業務參考手冊」草案
4 政府
角色

制度
建立
成立FEMP計畫提供市場讓業者自由競爭
A. 主要由通產省提供
省能業務相關之補
助金
B.

示範案例之執行推

C. 建立ESCO促進會組
織與認證

 

A. 利用能源政策(可配合能源查核或辦公室節能政策等)提供市場
B. 提供能源用戶獎勵優惠措施
C. 訂能源服務業效能保證計畫業務參考手冊以宣導推廣
D. 示範案例之執行研究
E. 推動ESCO促進協會
5

參與

ESCOs
業者

數百家(含能源電力公司、設備廠家、控制廠商及顧問公司等) 目前有19家(含電力公司、設備廠家、控制廠商及顧問公司等) 擬先施行示範案例,目前有少數業者(設備及控制廠家)嘗試投入
6 資金
取得
金融貸款 金融貸款與產業自籌 金融貸款與產業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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