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貳、 申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機器設備加速折舊證明
參、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肆、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
伍、

設立能源服務公司之獎勵內容及適用範圍

   
   
  針對民間能源服務業的建立,我國是依據現有節能相關法令與獎勵措施作為協助。主要相關法令與措施如下:
   
 
 
   
 
可參考網址:
   
 
1.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

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

   
2.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公司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適用加速折舊者,以採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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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網址:
   
  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細則第八條
   
 

所稱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設備:

(1) 製程省能設備
(2) 汽電共生設備
(3) 省能公用設備
(4) 能源回收設備
(5) 省能監控設備
(6) 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7) 專為節約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
   
 

所稱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設備:

(1) 風力發電設備
(2) 地熱能利用設備,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熱利用、空調等設備
(3) 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包括發電、熱利用及各類衍生燃料設備
(4) 太陽光發電設備
(5) 太陽能熱利用設備,包括集蓄熱裝置冷卻空調系統
(6) 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7) 生質能利用設備,包括生質物發電、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生產設備
(8) 海洋能利用設備
(9) 小水力發電設備
(10) 使用新及淨潔能源之運送工具
(11) 專為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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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網址: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三限度內,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設備或技術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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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貸款對象:
適用於國內公民營企業。
 
2.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年息2.45%。
 
3.
貸款限額:
本貸款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及申貸額度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每一申請人核准適用本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貸款總額度之百分之四,即四億元。
 
4.
貸款期限(含寬限期):
依購置節約能源設備投資計畫或更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所需時間完成後之獲利能力核定,惟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三年)。
 
5.
貸款適用範圍:

公民營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交通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下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

(1)高效率省能設備
(2)汽電共生設備
(3)能源回收設備
(4)省能監控設備
(5)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6)其他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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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獎勵內容
   

 

  股東投資抵減
   

持股達三年以上者,抵減營所稅或綜所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五年免徵營所稅
    (1) 得經股東會同意,放棄適用前項股東投資抵減。
    (2) 可在開始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日起,二年內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但不得超過四年。
       
2. 適用範圍
       
  向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申請認定並符合下列各要件者為限
    (1) 領有能源工程業務相關登記證照,從事冷凍、空調、照明、鍋爐、工業爐、感應電動機、空氣壓縮機、熱泵、能源自動監控、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物能、地熱、海洋能、風力及水力)等設備製造、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等營業種類之一。
    (2) 公司設有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專業研究、設計或驗證部門。
    (3) 從事之業務範圍包含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或抑低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設計檢測及能源相關軟硬體構建,以及先進能源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推廣等服務業務。
    (4) 公司至少要有十人以上專職大專相關科系畢業或具三年以上專業經驗之人力。
  需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為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
    (2) 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或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
    (3) 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3. 申請期間
       
  欲設立能源服務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1) 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工廠設立許可函或公司設立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2) 增資擴充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或新設工廠之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為準。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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