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
|
經能字第10003811530號發佈 文中所有附件可於文章底部下載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辦理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帶動能源技術服務業發展,以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 (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指能源技術服務業與受補助對象簽訂契約,就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所為改善之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其專案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專案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三)專案計畫節能率:指專案計畫範圍中,改善計畫施行後之節能總量除以未改善前能源總用量之百分比率。 (四)專案管理:指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專案計畫,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招標、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文件諮詢與審查、工程監造及其他相關工作。 (五)連鎖服務業:以連鎖經營方式具有二家以上營業據點之服務業。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 (二)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所屬之公立醫院。 (三)公立學校。 (四)連鎖服務業。 補助計畫應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專案計畫總用電契約容量達四百瓩以上者。但前項第四款之連鎖服務業單一據點契約容量需達八百瓩以上。 (二)專案計畫為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者,不受前款用電契約容量之限制;但以汰換既設之水銀路燈為限,設置路段須為路寬 (三)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需符合CNS15233國家標準,且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檢測,並取得該實驗室之檢測合格報告書。 (四)該專案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者。 (五)受補助者應每年以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所獲之節能效益分期給付契約價金予能源技術服務業,其總金額不得低於專案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併同專案計畫書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專案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能源使用概況。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專案計畫書僅需載明道路燈具能源使用概況及設置背景資料(如:照明使用狀況、設置地點路段名稱、設置地點道路總長、平均每日車流量、原水銀路燈設置時間、數量與功率等)。 (二)專案計畫概要、預估節能效益及專案計畫節能率。 (三)專案計畫之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及節能率計算方式。 (四)節能績效量測及驗證之基本約定。 (五)專案計畫經費預算初估表(附表二)。 (六)受補助單位預算、財源搭配或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七)未達預估節能率之處理方案。 (八)維持節能績效之系統後續維護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六、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專案計畫。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目評分,並依得分高低排定優先序位。 (一)專案計畫規劃的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後續示範推廣之功能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專案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CO2減量及節能效益優劣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三)以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所獲之節能效益每年分期給付契約價金予能源技術服務業之財務規劃方式與妥適性及專案經費預估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四)專案計畫改善前基線認定與調整合理性、量測與驗證方法合理性及節能結果正確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五)專案計畫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執行單位依前項評定序位依次核定補助,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七、專案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由執行單位依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核定之。 執行單位核定之專案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屬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之專案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專案計畫之契約金額如低於第二項核定之計畫執行經費,實際補助金額應按比率減少之。 第二項專案計畫之補助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案計畫之設備與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其他相關設備)及技術與專利之費用。 (二)因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與專案計畫相關之必要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節能績效驗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專案計畫之工程設計、監造、安 裝及抽驗相關費用;但不含燈桿、控制系統及基礎工事等費用。 (五)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用。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執行單位完成簽訂補助契約,契約簽訂後五個月內,完成專案計畫招標作業。(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屬連鎖服務業者,應依公開、透明採購程序)並檢附下列文件依契約約定辦理請撥補助款事宜。 (一)屬中央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者應檢具專款專用證明(附表三),專案計畫契約書、專案計畫書修正對照表、經費預算表及相關承包廠商的法人登記證或執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二)屬地方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者應檢具當年度納入預算證明(附表四)或墊付證明文件,專案計畫契約書、專案計畫書修正對照表、經費預算表及相關承包廠商的法人登記證或執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明資料影本。檢具墊付證明文件者,並應於次年度檢送納入預算證明之補正文件。 (三)屬連鎖服務業者應檢具公司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明資料影本、專款專用證明(附表三)、指定專戶帳號影本、專案計畫契約書、專案計畫書修正對照表、經費預算表及相關承包廠商的法人登記證、執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補助單位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約者,執行單位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簽約後未於前項期間完成招標與請撥補助款者,執行單位得終止契約並廢止其補助之核定。 第一項補助契約書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九、受補助單位應依專案計畫中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所定驗證方式,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送相關報告: (一)於辦理改善前基準線量測時,副知執行單位,並於量測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交報告。 (二)工程完工後,於辦理第一次改善績效量測驗證時副知執行單位。 (三)應於完成第一次改善績效量測驗證後之四十五日內,將完工證明與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送交執行單位查驗。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定之日起五年內,依執行單位要求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十一、執行單位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訪查受補助單位執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參與節能績效驗證。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於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獲執行單位認可並獲撥付其餘補助款後四十五日內,檢具單位驗收證明影本、補助款支用表(附表五)及補助金額相關支用證明文件送交執行單位。屬中央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醫院與學校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附表六)。屬連鎖服務業者,需檢送補助經費支用原始憑證(廠商開立之服務費用原始憑證)。 前項補助金額支用有結餘時,應同時辦理繳回。 十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廢止補助之核定並終止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分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專案計畫改善工程完成後,第一次節能績效驗證,專案計畫節能率未達補助契約簽定之節能率。 (二)設置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金額挪為他用者,經執行單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專案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計畫期間連鎖服務業之示範補助營業據點停止營業或變更。 (六)未依第九點及第十二點規定執行,經執行單位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七)補助款撥付後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依專案計畫執行。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其追回補助金額應按未達專案計畫節能率之比例計算之;若未達百分之十五者應追回全部。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專案計畫節能率若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追回全部。 十四、本部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能源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執行單位每年應公告申請補助案件之收件截止日期及補助之經費額度。
|